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17-05-26   10:18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实施主体部门代码权力类别事项编码主项代码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办理情况公开范围收费依据和标准
市国土资源局371100020行政处罚3711000202018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主席令第74号,200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0633-8776927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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