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17-05-26   10:18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实施主体部门代码权力类别事项编码主项代码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办理情况公开范围收费依据和标准
市国土资源局371100020行政处罚3711000202004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处罚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主席令28号,2004年8月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通过,国务院令256号,2011年1月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0633-8776927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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