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17-05-26   10:19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实施主体部门代码权力类别事项编码主项代码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办理情况公开范围收费依据和标准
市国土资源局371100020行政处罚3711000202010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处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0633-8776927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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